營業規章
緯益資訊有限公司 業務營業規章
一、 營業項目:公司提供本業務之營業項目為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二、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1.本公司申請書檢附資費
本公司提供網路方案資費如表列:
2.用戶租用本業務,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3.本公司於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外,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
變更部分需於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三、 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科,
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讓所需者
2.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況,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四、 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賠償或補償方式:
本公司如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五、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1.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2.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
3.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4.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5.客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近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
應由本公司負賣恢復系統之運作,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級額以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六、 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1.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
本公司服務專線:0982-598264;
本公司電子郵件:ss01@wynet.tw
2.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具或書面簽覆。
3.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4.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5.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摧繳仍未繳納者,
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七、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終止其租用:
1.用戶申請終止租用時。
2.用戶以本公司提供或自備之數據機或分享器,擅自與其他線路連接通信,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3.有違反法規或危害通信情事者。
八、 本公司並未提供電子郵件服務,未來若有增加此項服務,將依規定提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
九、 本規章依電信法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相關之營業規章規定及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應記載之服務條件訂定之。
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